挖野生红豆杉被判刑,2个相关介绍挖野生红豆杉被判刑揭秘。
砍了一颗红豆杉要判刑吗
根据刑法第34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 、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 ”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红豆杉 ,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3年“谋杀”116株,四川最大红豆杉盗伐案告破宣判, 你怎么看
红豆杉是我国一级保护植物,也是植物中的活化石 ,生长年龄可达5000年以上,国家森林法有严格规定。犯罪分子盗伐116株红豆杉属于要案,应给予重判 ,让国家森林法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基层有关行政部门也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老百姓知晓哪些是国家的保护植物和动物,特别是那些很偏远地区 。
红豆杉相当于国宝大熊猫那样珍贵 ,对于盗伐者一定要严惩!为了一己私利,就毁坏了国家珍稀植物,太可恶了!
国家应该加强野生珍稀植物的保护 ,多宣传,多管控!最好让群众都参与当中,增强保护意识 ,相互监督,这样大大提高了保护力度!
这些人一点底线都没有,只要能赚钱他们都干 ,有些是农村人,他们也不知道这个是触碰了法律,但是有些人就应该严查到地 ,不然以后谁都会去效仿,这些都是珍贵的的野生植物,偷一颗就少一颗地。买的和卖的人都应该抓起来,
根据这个问题 ,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刑事专业知识来客观评价和评价,更多的是一种感慨和对法的思考,下面说一下我的想法:
第一个是罪责刑相适应的问题
这个案件运用的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最重要的是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既“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采伐 、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 、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这个法条可以看出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是的,最高7年,这个案件的主犯判了7年。采伐116株濒临灭绝的红杉豆判七年。换句话说被害人用7年的自由换掉了116株100年到300年的生命 。罪责刑相适应不知道有没有在这里得到体现 ,可能有人觉得一方是人,一个只是植物。或者有人觉得一方只是七年的自由,一方缺少价值这么大的重点保护植物,可能会各有各的看法吧。总之是感慨的 ,对我个人而言,我个人觉得为了金钱利益的驱使做这种事情是没有良心的,或许可能他们不知道这么大价值 ,但是如果不知道怎么会专门采伐红杉豆 。这让我不禁想起了,看管莫高窟的王道士,用莫高窟里的古书去换得外国人的几个纽扣 ,几个曲别针的故事。
第二、谅解的量刑问题
对于其他的犯罪,有被害人的,还可以获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弥补自己的过错,让法益的平衡争取恢复到最初,恢复不了的部分 ,就只能用刑罚来弥补。但是采伐红杉豆的这几个人要获得谁的谅解,国家拥有红杉豆的所有权,但应该是国家谅解他们,还是已经被采伐的红杉豆谅解他们 ,还是我们这一代才行群众谅解他们,还是我们的子孙后代谅解他们?能不能谅解他们?想来也是挺感慨的。从我个人主观感情出发,我自己是不会谅解的 。
第三 、怎么防治的问题
说了这么多个人的主观态度和感慨 ,既然问题出现了,还是要解决的。我觉得可以从至少两个角度出发,1.对于森林的保护工作方面 ,可以扩充人手,加强巡山排查工作,或者让当地百姓作为有偿的辅助力量 ,即使监督着又是被防范者。2.对当地或者有相关市场的地区进行普法宣传,从根源上净化非法采伐的犯罪动机 。正确引导保卫意识和做好防范工作。3.利用科技手段例如,无人机巡山 ,红外线视频监控等设备来辅助保护工作。4.对森林设置关卡等,识别非正常报备车辆、人员进山 。
以上是我的看法和感想,如有不当还请见谅。
对于挖野生红豆杉被判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挖野生红豆杉被判刑的2点揭秘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