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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加班被罚1万8,遭网友热议,人民日报发声:这种行为简直荒唐!你如何评价
2名员工因为拒绝加班 ,造成公司损失,被法院判决赔偿1.8万元 。这件事儿一直在网上议论纷纷,终于引来中央及媒体的关注。人民日报引用了法律专家的评论:这一判决非常荒唐。作为中央级媒体,《人民日报》终于又一次为普通劳动者发声 ,为《人民日报》点赞 。
01.事情焦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让员工加班,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 ,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班。在有紧急生产任务的时候,劳动者不能拒绝加班。而是否属于紧急任务,不应该由企业来判定 ,法官的判定也不应该草率 。
该企业当时的情况是有一批产品需要质检,不加班会耽误出厂时间,形成违约 ,要赔偿购买方的违约金。但是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紧急任务,法官在判定时候出于什么样的考虑,适用的什么法律条款或者司法解释 ,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事儿。
02.人民日报观点
《人民日报》梳理了网友质疑的观点,让大伙看到了问题的焦点:一是紧急任务并非企业定义,不属于法律规定可强制加班的紧急任务员工拒绝不过是行使合法权益,而且 ,真因为合同期将满,不再顾忌公司压力自然有底气维护合法权益拒绝加班;二是损失如何认定完全为两名员工拒绝加班造成?
人民日报官方账号最后发表评论:常态化加班的职场文化是不健康的,是不值得倡导的 ,法律也不是悬空的,应当结合现实情况,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每一位凭借自己的劳动合法赚取报酬的劳动者 ,都值得更有尊严的对待 。
03.结语:
《人民日报》引用法律专家的评论,并且在全文中为劳动者维护权益而发声,展示了一个主流媒体的担当。经此一事 ,劳动者拒绝加班的事儿,再一次被送上了风口浪尖,而判罚该案件的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 ,也火了起来。
《人民日报》的发声,不知道会不会引起审理该案的法官和法院的重视,还需拭目以待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相互关系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加班在很多单位已经形成常态,希望通过这件事儿,能够受到广泛关注 ,让劳动者维权不再艰难。
可以说能和“不是你推的,你干嘛扶她! ”齐名的名言了。
你之前同意加班了,就得后面也得遵守 。
我才不管这是不是的权力和义务 ,你前面同意了,后面就不能拒绝。
常学红 、石纪美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 ,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这句话最逗了 ,她俩凭什么啊?
庄亚婷连多付3倍的工资都不干,就只给调休,你一个法院的管起来一个企业hr的事情来了,要求打工的给资本家有主人翁精神……
我的天啊!
其实 ,这个案例是扬州市人大会期间,扬州中级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宣传下的,区级基层法院的工作报告宣传内容之一 。扬州市提出了10大劳动争议案件 ,邗江区就搞了五大典型劳动争议。
这该是“最出彩”的案例吧。
由于透露的信息太少了,我按照2018年5月13日这个信息,查了邗江区人民法院的所有文书 ,有9个公开信息,5个刑案,4个民事 ,没有一个对的上的 。
所以只能按照上面这个报道来了。同样的报道,我在pc上《界面》的已经打不开了。
在邗江区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王某、李某系扬州某公司检验部主要检验人员 ,所有公司产品必须经二人检验并加盖检验章后方能出厂。2018 年 5 月 13 日,王某、李某在明知当日下午如不完成全部产品的检验,公司将会面临高额赔偿的情况下,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 ,要求公司与其二人续签为由,故意拒绝下午继续加班完成检验工作,最终导致交货迟延 。该公司也因逾期交货向客户公司赔偿违约金 12 万元。后该公司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委员会以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9 年,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 、李某承担该 12 万元违约金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主要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但考虑到王某、李某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原告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两被告合法权益的情况下 ,两被告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 ,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王某、李某的收入水平 、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判决由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即 18000 元。法官介绍,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 ,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 ,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 。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而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同时、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 ,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 ,不尽合理。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存在轻微过失 ,则无须赔偿。
2。我对法院的经办人看法
请大家仔细看我加粗的部分,我个人认为法院经办人绝对清楚,这是用人单位在耍无赖 ,无法交付这归属于经营风险里的一项责任,这是出来开企业都心里清楚的 。用句俗语来说,欲戴王冠必承其重。
可是 ,他们不这么判的依据就是,王某、李某"明知"这个点上。作为民事纠纷,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 ,这个就需要用人单位来证明了。我觉得智商正常的人都知道这个很难对吧?
咱也不清楚这个是咋证明的 。
在没有任何法理的支持下给定了个15%的赔偿责任。
3. 劳动者有没有权力拒绝加班?
很多人之前和我提的都是《劳动法》第四章的部分,说的是关于对加班时长的限制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不够准确 ,因为很简单,《劳动法》对加班时长的限制给的是封顶限制,不是最低无拒绝权限制。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
协商和平等的意思应该很清楚了,就是不高于第41条,劳动者一样有权拒绝加班。
那么什么情况下你无法拒绝呢?
4. 劳动纪律明言在前的情况下
再强调一句 ,即使是事先协商好的也不能违反《劳动法》的要求框架。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纪律 ,才是这个企业的“救命”法宝。这也是我之前说的那个《劳动手册》 。
可惜,多数企业都没有这个对吧?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 、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注意:这是劳动合同法 ,不是劳动法 。这部法律其实对你更有帮助,因为他对劳动关系的生效,义务 ,合法解除都有很详细的规定保障你的利益。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这条法律规定很清楚明白的写清楚了 ,劳动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很清楚。就是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而这条生效的前提是你离职后他们有付给你补偿,签了竞业限制合同 ,而对方没给你付钱,还是没用 。
至于劳动者单方合法解除合同还真挺简单的。
综合一下,如果我是当事人可以抓三个地方打:
- 这是企业经营风险 ,应该由经营者自行承担,与劳动者无关;
- 劳动纪律没有说,这种情况下我必须加班;
- 我不知道这样有多大的风险;
只要抓住一个打 ,这个企业都没理。最好的一点就是,你开企业不认赔,往我质检员身上赖 ,你生不出儿子也是我的责任吗?
这业务水平庭长也敢出来露脸?
1.“明知 ”这个点就是明显偏听偏信了,不符合法律规定!一个庭长预先就设立了偏帮资本主义的立场,这问题很大啊,尤其是在我国 。
2. 企业的一个义务就是在员工伊始工作之初 ,就定立清楚你的紧急任务情况是如何的,员工要如何做。尤其是要注意的在于,必须清晰明白的讲清楚什么情况下才是紧急任务;订立这个同时也要说清楚会付出什么样的代价给劳方;并且 ,劳方签字同意才能生效。
这些东西不能写进劳动合同哦,必须以劳动手册的形式存在哦!要到劳动部备案的,也不准CEO、厂长和流水线人员的不一样哦!
拿不出这个来庭长吧啦吧啦的说这么多 ,算啥?
对于工作18天倒贴38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作18天倒贴38元的1点揭秘对大家有用 。